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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學]藥劑師 - 輝仔餅 (Super Moderator) 發表於 28-7-2011 21:57

藥劑師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藥劑師,或稱藥師,是負責提供藥物知識藥事服務的專業人員。
藥劑師之名稱源自於日本,很多周邊國家皆沿用至今,但近年受西方之影響,藥師功能除了藥劑製造外,已經進步到全面藥事照護的階段,所以韓國,台灣,中國已經開始將其正名為藥師
藥劑師(藥師)是藥物的專家,同時是解答市民大眾有關藥物問題的最適當人選。藥劑師負責監察醫生所處方的數種藥物中有否出現藥物相互作用;並根據病人的病歷、醫生的診斷,為病人建議最適合他們的藥物劑型(如:藥水、藥丸、塞肛藥等)、劑量(如:老人、肝病或腎病患者或需根據病情而將服藥的份量提高或降低);同一時間,他們亦會教導病人服用藥物時要注意的事項和服用方法。
另一方面,藥劑師(藥師)負責核實醫生的處方(如:劑量會否過重、新處方的藥物會否和正服用的藥物引起藥物相互作用、病人能否承受藥物所引起的副作用、有否其它同類別的藥物作替代.....等),與醫生起相互監察的作用。
目錄

  • 1 主要工作範圍
    • 1.1 社區藥房(藥局)
    • 1.2 醫院、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
    • 1.3 藥廠、藥物批發商
    • 1.4 政府部門
  • 2 成為藥師的途徑
    •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
      • 2.1.1 中國內地
      • 2.1.2 香港
    • 2.2 台灣(中華民國)
  • 3 澳洲或其他西方國家
  • 4 醫藥分家(醫藥分業)及藥劑師(藥師)角色的問題
[/td][/tr][/table]   主要工作範圍
藥劑師國際代表標誌


大致如下: 藥劑師(藥師)在醫院、專門診所、零售藥房、社區藥局(台灣)、藥物製造廠、藥物批發商、政府、大學或跨國藥物製造廠工作。
  社區藥房(藥局)按照醫生處方顧客及病患配藥及提供藥物諮詢;亦可根據顧客或病患需要,在合乎法例的情況下向顧客建議購買無需處方的藥物。
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每間藥房(如屈臣氏藥房和萬寧藥房)都必需聘有一名註冊藥劑師(藥師),而藥房亦應給予註冊藥劑師(藥師)其專業資格應有的專重。藥劑師(藥師)駐守藥房的時間最少應為藥房營業時間的三分之二,而藥房亦需按照規定在當眼地方,展示所聘藥劑師(藥師)的姓名、註冊證書及駐守時間。

社區藥劑師(藥師)的工作範圍亦包括:
1. 為市民供應藥物、手術包傷用品、醫療用具和測量儀器 (如血壓計血糖計等,並教導市民正確的使用方法)
2. 負責受管制藥物的存放、銷售供應,以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
3. 向市民建議治療普通輕微疾病(如:感冒、腸胃問題、皮膚問題、痛症等)的藥物及用法
4. 指導病人服用處方上的藥物,解釋藥物的相互影響和副作用
5. 為市民提供一般健康常識預防疾病
6. 開藥 (英國藥劑師從2006年起可處方一般抗生素, 糖尿藥,血壓藥等長期病患藥物)
7. 接受各層級醫院,診所釋出之健保處方籤,並為病人調劑藥品(中華民國自民國94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判決醫師並無調劑權,且不得申明交付藥品之動作為非調劑動作之一)


市民亦可向社區藥劑師(藥師)查詢以下的健康問題:
1. 戒煙方法
2. 心臟健康(包括血脂控制、體重控制等)
3. 避孕方法
4. 營養補充劑 (如:葡萄糖胺奧米加三維他命的使用等等)
5. 哮喘
6.糖尿病 (飲食控制、運動的重要、適合糖尿病人享用的小食、營養補充劑等)
7. 脫髮治療 (如外用生髮產品)
  醫院、診所及其它醫療機構藥劑師(藥師)對藥物擁有豐富的知識,除了管理藥房的運作外;亦會覆核醫生的處方,查看藥物選擇是否妥當、份量是否合乎病人利益,亦會針對病人的身體情況(如腎病、肝病) 對藥物劑量進行調較。
醫院藥劑師(藥師)亦會參與藥物採購的過程。
在其他西方國家的醫院, 除了藥房有註冊藥劑師(藥師),每個病房都會有病房藥劑師(藥師)(Ward Pharmacist), 會按時巡病房與各病人會面了解病情及用藥進展.
在香港以及台灣,臨床藥劑師(clinical pharmacist)的概念近年亦開始發展,但在台灣之名稱為臨床藥師。
臨床藥劑師(藥師)的工作地點不再局限於藥房,他們會於病房工作,按時巡房、並與醫生合作,由醫生主責診斷病情、藥劑師(藥師)根據病情向醫生建議合適的藥物、份量、服用方法等。 隨後,藥劑師(藥師)亦會查看新加的藥物會否和病人本身服用的藥物相撞,並建議藥物份量的增加或減少,讓病人得到合適的照顧。
  藥廠、藥物批發商管理藥物的生產、品質控制、銷售、藥品研發註冊事宜等。

政府部門執行政府對藥物及藥物行業的規管,例如日常巡查、發牌、調查違法事件、藥品註冊、監察藥物安全等。

成為藥師的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內地「執業藥師」的資格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頒發,表明持證人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的註冊資格。

香港完成認可藥學課程及實習期,外地畢業生需具有在其院校所在地區可註冊為藥劑師的資格,再通過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舉辦的考試,才有資格成為註冊藥劑師在香港執業。
香港中文大學藥劑學系於 1992 年成立,為香港提供首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的藥劑學士課程。屹今,中大藥劑學院已訓練超過 400 名藥劑師,約佔本地執業藥劑師的總數的三成。
在2009年9月份,香港大學開辦首個藥劑學士課程,提供20個學額,但被指未獲學術評審,畢業生或未能獲豁免註冊藥劑師筆試。港大李嘉誠醫學院昨承認正進行審批申請,強調有信心課程會獲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認可,讓畢業生取得藥劑師專業資格。
藥劑學生畢業後,需於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認可的場所 (包括:公立醫院藥房、私家醫院藥房、大型連鎖社區藥房、跨國藥廠、本地藥廠)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再通過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舉辦的考試,才能成為香港的註冊藥劑師。
台灣(中華民國)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 藥師法
  • 藥事法

  • 本國國民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充藥師。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藥學系畢業生。
  • 在外國政府領有藥師證書,經中央衞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唯目前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學歷。
  • 藥師檢覆考試已於西元2001年廢止,目前藥師唯一考試乃考試院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簡稱高考或國考)。
  • 藥學系畢業生或持有藥生執照之考生經考試院核發之及格證書後再由衞生署醫事處發給藥師證書。
  • 政府目前訂定有藥師法、藥事法,為規範藥師從業、執業行為之準則。
澳洲或其他西方國家要成為當地藥劑師(藥師), 必須先完成大學藥劑(藥學)學士課程或碩士課程, 課程一般為4-6年. (英國及美國更有可能需要完成碩士或博士資格). 畢業生需在當地社區藥房或醫院藥房實習一年, 通過有關組織的要求方可執業成註冊藥劑師(藥師).如美國、加拿大一樣,澳大利亞各州對註冊藥劑師(藥師)的要求亦有不同。悉尼大學等可以提供藥劑(藥學)學學士(Bachelor of Pharmacy)和藥劑(藥學)學碩士(Master of Pharmacy)的課程。申請藥劑(藥學)學學士除了要符合大學入學基本要求, 亦需通過STAT考試, 而申請藥劑(藥學)學碩士需要通過GAMSAT考試,和面試,包括Pharmacy Case Study Scenario。一般藥劑(藥學)學碩士從準備、申請到錄取、開學要經歷至少一年的時間。
  醫藥分家(醫藥分業)及藥劑師(藥師)角色的問題香港到目前為止醫生賦有權力儲存, 配藥及售賣處方藥物. 但處方藥仍受註冊藥劑師監管.
台灣自民國94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判決醫師並無調劑權,且不得申明交付藥品之動作為非調劑動作之一後,醫師已經確定不能販賣藥品,所以大部分診所都內聘藥師,或在醫師在診所旁邊開設門前藥局,用藥師名義販賣藥品至今.
在大部分西方國家, 病人看畢醫生後需到有註冊藥劑師管理的藥房方可配得處方藥. 藥劑師會了解病人的資料及病情, 從藥單上核對醫生所開的藥物及份量, 再核對病人的藥歷查看有否藥物跟藥物反應及副作用. 在醫藥分家(業)的國家, 醫生跟藥劑師(藥師)的地位相同.
其他主要職責有如下
  • 監管藥房
  • 配藥 (註: 這跟配藥員Dispenser 的職責有所不同)
  • OTC 藥物建議
  • 轉介 (牙醫, 醫生, 物理治療師, 營養師, 足部治療師等)
  • 藥物及醫療儀器教育
  • 製藥 (Pharmaceutics)
  • 藥物復審 (Medication review)
傳統的藥劑師在藥廠等科技並未流行時, 藥劑師更要即場製造藥丸, 藥水或藥膏等藥物(Extemporaneous product). 但隨科技的發展, 大藥廠能大批大批的製造藥物, 藥劑師的角色也改變了. 除了藥物資詢, 現時開始發展藥物復審(Medication review)及推廣健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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